最近,泰國電信運營商DTAC和True進行合並的新聞持續成為財經熱點。
DTAC和True分別是泰國第二大和第三大電信運營商。去年11月,兩家公司宣佈將合並成為一家新公司,進軍先進電信技術領域。合並之後,新公司的市場份額將一舉超過第一名的AIS。
根據泰國法律,電信行業的並購交易需接受國家廣播和電信委員會(NBTC)的反壟斷審查。目前交易正在等待NBTC的決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收購泰國企業要註意中泰兩國的反壟斷規定。
一、泰國法律
《2017年貿易競爭法》是泰國關於並購反壟斷的主要法律。根據該法律,公司合並、收購上市公司25%以上的股權、收購非上市公司50%以上投票權股份、收購另一家公司50%以上資產的交易,都要接受貿易競爭委員會(TCC)的審查。
根據該法律,達到以下條件的並購交易必須向TCC進行事先申報:
交易將導致一家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的定價和供應掌握絕對的決定權,並且營業額不少於10億泰銖;
並購的一方在上一年度擁有至少50%的市場份額和不少於10億泰銖的營業額;
或,參與合並的最大三家經營者在上一年度合計擁有至少75%的市場份額且每家的營業額不少於10億泰銖(但在上一年度的市場份額不足10%的經營者除外)。
如果不遵守申報義務,收購的一方將被處以不超過交易額0.5%的罰款,相關的公司董事、經理和負責人也需承擔同等的責任。TCC還有權責令交易暫停、取消或修改。另外,受並購交易損害的第三方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索賠。
如果參與合並的經營者一家或多家合計的營業額達到10億泰銖或以上,但不會造成行業壟斷或者形成市場支配地位,則收購方必須在交易完成後7天內向TCC進行事後申報。否則,收購方將被處以不超過20萬泰銖的罰款,以及按違法天數計算每天不超過1萬泰銖的罰款,相關的公司董事、經理和負責人也需承擔同等的責任。
除了《2017年貿易競爭法》之外,電信、廣播電視、能源等特殊行業有專門針對該行業並購的反壟斷規定。True和DTAC的合並交易就是依據電信行業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的。
2019年至2020年期間,TCC就完成了21起反壟斷審查,其中涉及企業並購的有2起,包括2020年正大集團出資106億美元收購樂購(TESCO)的交易。
二、中國法律
除了泰國法律,中國企業在收購泰國企業的過程中同樣不能忽視中國的反壟斷法律。
中國《反壟斷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集中”應進行反壟斷申報,在取得批準決定後,方可實施交易。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並;(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應當提交申報: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中國的並購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2年1月1日至8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處理經營者集中案件442件,其中附條件批準3件,依法申報後被無條件批準411件,因未依法申報而被公開處罰的28件。
三、對中國企業的警示
計劃收購泰國企業的中國企業應重視兩國的反壟斷規定,尤其註意三種情形:
擬收購泰國企業並且達到泰國的反壟斷申報標準但未達到中國的反壟斷申報標準,此時收購方應在泰國進行申報;
擬收購泰國企業並且達到中國的反壟斷申報標準但未達到泰國的反壟斷申報標準,此時收購方應在中國進行申報;
擬收購泰國企業並且都達到泰國和中國的反壟斷申報標準,此時收購方應分別在泰國和中國進行申報。
總之,中國企業在開展對泰國企業的並購時,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是否需要進行反壟斷申報作出謹慎的判斷,以免招致不利的法律後果。當然,如果中國企業在其他國家也有經營,這些國家的反壟斷規定也需要考慮,在此不作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