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我們在F市進行了一項關於殘疾人的短期調研,涉及到了不同致殘類型與不同等級程度,年齡上也涵蓋老中青三代。調研中我們發現,肢體、視力、聽力、語言等致殘類型的殘疾人大多都有配偶和子女進行照料,而心智殘疾人(尤其是男性)基本都在依靠父母、兄弟姐妹等家人在照料。那麼應該如何從婚姻家庭的角度去解釋這種現象?
調研基本情況及數據
調研團隊在F市抽樣了三個主要社區共88名殘疾人,下表在去除25周歲以下男性、23周歲以下女性後,對82名不同致殘類型與等級的殘疾人婚配情況進行了可視化處理。為了便於更好地進行對比,在這裡僅按照“是否心智殘疾”來對殘疾人進行分類。
我們可以從表1中發現,非心智殘疾人的婚配狀態整體來說優於心智殘疾人,但我們並不能看到殘疾等級對於婚配的影響,這是因為表1並未嚴格就“婚前致殘/婚後致殘”進行區分。例如在表1中“已婚一級非心智殘疾”共6人,其中5人是在後天致殘(中風2人、意外截肢、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已婚二級非心智殘疾”10人,但僅有1人為先天致殘(其餘9人中,5人為後天中風致殘、3人後天肢體殘疾、1人後天言語功能受損),也即是說他們婚配時仍為健全人。
合理的猜想是“若是婚前致殘,殘疾的等級越高,越是會影響到個人婚配”。因此,如果我們將表1數據進行優化,排除“婚後致殘”的殘疾人群體,我們將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不同類型與等級的殘疾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影響著殘疾人的婚配。
下表是經過優化後的數據:
從表2數據分佈中可以發現,非心智殘疾人的婚配率遠高於心智殘疾人,且隨著殘疾等級的提升,婚配概率也大致呈現降低態勢。當然,此處需要對表2中的部分數據進行說明。首先,數據顯示“已婚一級非心智殘疾人”的婚配率要高於“已婚二級非心智殘疾人”,這是因為其中的一個被訪對象為“女性言語一級殘疾”,對日常生產生活影響較小,屬於特殊樣本。因此可以進行合理推斷,若樣本量再大一些,非心智殘疾人的婚配率會呈現出“隨著殘疾等級的提高而逐步降低”的態勢。其次,數據也顯示,“已婚三級心智殘疾人”中有三人均已婚,但這三人均為女性,受訪者信息也顯示,她們的已婚對象分別為大齡男性(男方年長女方22歲)、貧困戶和殘疾人。也即是說,心智殘障女性在婚戀市場中存在被“低婚配資本男性”兼容的情況。
那麼“殘疾”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殘疾人婚戀,而殘疾人又如何應對此種狀況來挑選適合的婚配對象?
下文關於婚戀情況的分析主要針對表2中“婚前致殘”的殘疾人。
從健全人婚配邏輯看殘疾人婚配
今年67歲的王叔是一名肢體四級殘疾人。年輕時王叔曾在機械廠上班,但當時廠房的各項規章制度與操作流程均未規范起來,某天在操作機器時,王叔左手手掌意外卷入機器中被斬斷,在醫院治療及家中休養一段時間後,便被工廠從生產崗位調至後勤崗位看廠房,當時年僅25歲。在談及當年事故後的心理及婚戀態度時,王叔說道:
“當時肯定時會自卑啊,誰都想找健全人,她(王叔妻子)也想找個健全人,但很難找。我就全靠右手了,左手這麼難看,這樣也不能考駕照,怎麼找健全人,不敢高攀別人。”
但當談及如何與妻子相識及步入婚姻時,王叔則表示:
“是工友介紹的,她(王叔妻子)也是殘疾人,小兒麻痹(肢體三級殘疾),所以走路不怎麼方便……當時她在帽子廠上班,工友介紹認識後我們是一見鐘情……兩個人都願意,有那種同病相憐的感覺,雙方家長也都同意,過了兩年結了婚,但是我們結婚前(她)就已經懷孕了。”
家長本身是影響婚配的重要主體,在殘疾人身上也不例外。雖然王叔在年輕時主動為自己爭取婚姻,彼此家長也未做過多幹預,但可能的原因在於夫妻雙方的殘疾程度都較輕,當殘疾程度較高時,父母的幹預程度也會較高。比如34歲的趙哥患有先天性耳聾,並伴有語言障礙,為聽力二級殘疾,目前在一家玩具廠上班。在訪談時提及趙哥的婚戀問題時,趙哥的父親說道:
“我不願意讓他結婚……找健全人肯定沒可能,當然存在一種情況,就是也找一個殘疾人,兩個人互補,就可以互相關心和照顧。但是很難找啊……不能找一個更弱的,畢竟(我們)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也有人介紹過,但是都不合適,必須要兩個人能溝通和相互扶持才行,不然兩個人都照顧不了自己,還要我們來照顧……要是真的結婚了,萬一要是生了小孩,他們養不了,也是我們(父母)來看小孩,正常小孩也行,但要是這個病遺傳怎麼辦?我們這個社區有一家就是,兩個人結婚後又生了一個這樣的(殘疾小孩),現在那個孩子已經8歲了。我們年齡大了不僅要顧自己,還要照顧三個人,那負擔就很大。”
與趙哥父親持相同看法的李叔也認為,自己26歲的女兒沫沫是不可能步入婚姻的。
“她這個樣子(腦癱,肢體一級殘疾)怎麼結婚?去哪裡都是給哪裡增添負擔,我們現在也不想她以後怎麼辦,現在我們能照顧著,生活也還過得去就行,以後的事情以後再說,反正給她結婚讓對方照顧她那是不可能。”
以上案例均表明,殘疾人的婚配邏輯同健全人大致相似。殘疾人和我們在同一個生活世界中,人類的需求與婚配的規則也同樣深深地印刻在了他們身上,當然,這種規則與需求有時也會以一種變體的形式出現在他們生活中,以適應殘疾人的生存狀態。
如果按照需求滿足的層次來理解婚姻,可以說婚姻在四個層次上滿足了人類的需求:生理需求、經濟/生活需求、情感需求與價值需求。首先,婚姻在法律效力上以一種合法途徑滿足了性需求;其次,婚姻也是兩個人經濟與生活上的結合,使得彼此在衣食住行上更為便利;第三,婚姻讓獨立的個體在情感上有了寄托的對象;最後,婚配後的生兒育女則在家庭傳承上滿足了人們的價值需求。
當然,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結合,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兩方家長也必須要考慮到對方的外在條件,即兩個人的結合是否合適,是否可以互相扶持;其次也要考慮到雙方的情感契合程度。
婚配也在不同層次滿足著殘疾人的需求,對於性需求、經濟/生活的需求(互相扶持)、情感需求(一見鐘情、同病相憐)與價值需求(生兒育女)的滿足都是共通的,但又有所區別。例如對於在“經濟/生活需求”上更多的表現為“照料需求”;在“價值需求”上,生兒育女則是殘疾群體必須要進行特殊考慮的事項,因為會涉及到遺傳因素。其具體表現在婚配過程中,主要涉及到三個問題:其一,是否功能互補(經濟/生活需求)?其二,是否相處得當(情感需求)?其三,是否遺傳(價值需求)?
心智殘疾人:婚配鏈最底端?
今年36歲的麗麗患有精神三級殘疾,22歲第一次發病。共談過三次戀愛,第一次是在學校,第二次在電子廠,第三次則是在發病之後。前兩次均為和平分手,對於第三次分手,麗麗說道:
“當時是他提的分手……原因?就是因為我有這個病,發病的時候被他看見了,就和我分手了,我這個病(也讓我們)性格不合適……現在沒什麼人(談戀愛),我也找不到人,年齡大了也就不想談了。”
與麗麗情況相似,今年32歲的吳帆在與丈夫相識期間並未告知自己患有精神殘疾,在婚後因為某次發病而被丈夫發現,目前已離異。
“結婚前我沒和他說過我有這個病,不過我結婚的時候婆婆就不喜歡我,覺得我做什麼都很慢,說我腦子笨什麼都不會,後來我犯了一次病,我們就離婚了……我們兩個也沒有孩子,離婚也沒有那麼多負擔。”
而目前58歲的杜阿姨則終身未嫁。年輕時在工作期間忽然發病,最終被診斷為精神二級殘疾,不僅被調整了工作崗位,周邊人對她的態度也都發生了明顯轉變。
“我腦子有病啊,這個病就很怕人,我平時就一個人在家,會很孤獨,有事也很難去求人……我沒結過婚,我有這個病還怎麼結婚呢?……我平時都不敢跟人講話,你和女的講,女的罵你,你和男的講,人家更不睬你,那女的還會說‘你看那個神經病又去勾搭男的了’,這個病就是被人家瞧不起……家裡沒人給我介紹過,他們也都不住在這邊。”
王叔在提到年輕時的擇偶標準時也說道:
“那絕對不會找一個傻子,雖然我也這樣,那起碼也要找一個和我差不多的。”
無論是從以上案例還是從表2數據出發,我們都可以發現心智殘疾人的整體婚配情況欠佳,呈現出已婚率低、離婚率高的態勢。上述提及,殘疾人在婚配上也存在與健全人共通的需求,但必須指出的是,個人需求是一方面,滿足需求的能力則是另一方面。必須具備與需求相適配的能力,才能具備完成婚配所必須的事實前提。“可行能力”(阿馬蒂亞·森,2013)是福利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一系列有可能實現的“功能性活動”的組合,而“功能性活動”則是指“一個人認為值得去做或達到的多種多樣的事情或狀態【P62-63】”。我們可以認為,心智殘疾人之所以會出現婚配困難的問題,正是因為其實現目標、滿足需求的“可行能力”受損,進而使得婚姻這一事實狀態無法達成。正如森(2013)所言:“一個殘疾人可能擁有較多基本物品,但與一個身體健康而擁有較少基本物品的人相比,仍然擁有較少的機會過正常的生活(或追求其目標)【P62】”。
這裡我們可以將婚配所需的可行能力粗略劃分為“行動能力”與“情感能力”。而這兩種能力也分別滿足著婚姻中的兩種需求“經濟/生活需求”與“情感需求”。而對方是否具備這兩種能力,也就成了殘疾人婚配是否成功的關鍵要素。
心智殘疾人不同於非心智殘疾人,非心智殘疾人雖然生理功能受損,但其心智仍是健康的,仍可積極地發揮能動作用,盡可能地減少生理障礙對自身造成的不利影響,其不僅可以尋找適合自身的謀生手段,也具備健全人的情感能力,例如上文提到的王叔,在從機械廠下崗之後,依然可以利用右手做木工來養活家人。因此,肢體殘疾人有更強的可行能力,也能更好地滿足相對應的需求。
但心智殘疾不僅在大腦生理上對殘疾人造成了影響,更在心智發展上使其難以融入社會。首先在“行動能力”上,心智殘疾人的知識和社會化程度較低,這導致他們無法滿足工作崗位所需的種種技能與謀生要求;其次在“情感能力”上,其情感不穩定或表達能力低下的狀態也使得其無法滿足婚戀中所需的情感需求。在生兒育女的價值需求方面,甚至有一定概率會將這種心智殘疾遺傳至下一代。因此在面對上一部分結尾提出的三個問題:是否功能互補(經濟/生活需求)?是否相處得當(情感需求)?是否遺傳(價值需求)?心智殘疾人對這三個問題的答案均是模糊與不確定的。故而心智殘疾人在殘疾人婚戀市場中被邊緣化,甚至是處於被拋棄的狀態。
即便步入婚姻,也經常是以前期隱瞞疾病、後期被發現而離婚。也就是說,從戀愛交友到步入婚姻再到經營婚姻,心智殘疾人的婚戀道路在一步步縮窄。
(當然也存在上文所述中,心智殘疾女性與大齡男性、貧困戶與殘疾男性結合的案例,但此種情況更多是由於男方缺乏婚配資本,所以向下兼容心智殘疾女性,其婚配的目的也更多是將女性作為性對象與生育工具;與該部分群體相比,男性心智殘疾人處於整個殘疾人婚配鏈的最底端。)
如何理解殘疾人婚戀?
正如前文所述,殘疾人婚姻雖然作為一種特殊類型婚姻,但我們仍可以在這種邊緣事件中,將一般性的生活邏輯揭示出來。因為殘疾人與健全人的婚配在邏輯上大體一致,他們的婚姻也是符合婚配梯度的,在殘疾人的婚姻圈也充滿了競爭與選擇,隻不過競爭者與被選擇者均為相對的弱勢群體而已。
也必須承認,兩個個體的結合雖然既會考慮外在物質條件,也會考慮情感的契合程度。但從上文被訪者的自述中我們可以發現,殘疾人在婚配時往往會更多考慮到前者,他們會按照殘疾類型與程度進行排列,進而判斷對方是否功能互補,是否會對未來自身生活的改善有所助益;其次再去考慮兩人是否情感契合。穩定的生活保障與扶持始終是殘疾人在婚配中最為看重的。這是由於殘疾人本身為弱勢群體,兩個人結合更多會出於一種對生活保障的考慮,因此會偏向於一種保障型婚姻,他們需要通過婚姻來獲得彼此互助的機會與保障,而不是增添一個新的負擔,因此他們也需要經過一個競爭與篩選的過程。
但在面對最重要的“經濟/生活需求”與“情感需求”時,需要以“可行能力”作為需求滿足的保障,而心智/非心智殘疾、殘疾的等級會對“可行能力”造成較大影響,這種影響在婚配中便占有很大權重。同樣,兩個個體在進行婚配的過程中,“彼此的需求”和“對方滿足自身需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也不能過大,因為需求與能力之間的差距過大,便會影響婚姻的穩定性。所以在擇偶過程中,便會因個體的殘疾類型與等級而產生一條婚配的“鄙視鏈”,在這條“鄙視鏈”的底端便是高等級的肢體殘疾人與心智殘疾人,但主要是後者。
參考書目:【印】阿馬蒂亞·森著,任賾、於真譯.《以自由看待發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