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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會決定“民告官”

這一次美國商會直接作為原告將FTC推上被告席,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美國商業界,尤其是巨頭企業們對FTC以及其主導的反壟斷政策的不滿,其象征意義是十分明顯的。

自從拜登政府任命莉娜·可汗(Lina Khan)為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的主席之後,FTC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新佈蘭代斯主義”烙印。

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裡,FTC可謂是四面出擊,對臉書、亞馬遜、谷歌、蘋果等大型企業頻頻出手,發動了一次次的反壟斷調查和訴訟,這著實讓這些巨頭們煩惱不已。誰料到,就在FTC大殺四方的時候,自己卻也一不小心成為了被告。

當地時間7月15日,美國商會(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FTC拒絕信息透明,其“暗箱操作”給企業帶來了不確定性,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熟悉美國商業環境的朋友都知道,美國商會在美國國內的地位相當重要。它是美國地方性的商會、同業公會和專業協會、商行、公司以及個人的聯合組織,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全美工商業群體的利益。它成立於1912年,經過110年的發展,其會員規模已經達到了30多萬,直接或間接代表的企業達到了300餘萬家。

除了作為企業家的俱樂部外,美國商會更重要的角色其實是一個大型遊說組織。如果我們對國際新聞有所關註,就會看到,每當美國要出台重大政策之前,美國商會總會代表商業界對美國國會和政府展開遊說,並且其效果通常還非常顯著。

很顯然,這一次美國商會直接作為原告將FTC推上被告席,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美國商業界,尤其是巨頭企業們對FTC以及其主導的反壟斷政策的不滿,其象征意義是十分明顯的。

那麼,在這場“民告官”的官司中,美國商會究竟“控訴”了FTC哪些問題?整個官司走向將會如何?又會產生哪些影響?

一、FTC的“三宗罪”

從目前公開的訴狀看,美國商會控訴的主要是FTC在三個事件上拒絕進行信息公開:已離任委員的“僵屍”投票問題,對Illumina收購GRAIL案的處理,以及莉娜·可汗工作履歷問題。

1. 已離任委員的“僵屍”投票問題

美國商會起訴FTC的第一個理由是其拒絕對“僵屍”投票問題進行信息公開。

根據法律規定,FTC的委員一共有五個席位。在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五個委員需要進行集體投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作出最後決定。

2021年10月8日,其中的一名委員羅希特·喬普拉(Rohit Chopra)出任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的局長而從FTC離職。出於工作交接的需要,在正式離職之前,喬普拉事實上已經離開了FTC。

在這種情況下,FTC應該盡快選出一位新的委員,並且盡量保證在新委員到任之後才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但莉娜·可汗執掌的FTC並沒有這麼做,而是采用了一種很出人意料的辦法——統計羅希特·喬普拉留下的“僵屍票”來應對類似的情況。(當時喬普亞已離開FTC,但在投票結果中卻有其投票記錄)

不知道是故意還是疏忽,FTC在去年10月底的一份文件中公佈了這個“創新”的做法。消息一經傳出,就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公眾的強烈關註。

極具影響力的政治網站Politico立即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專題報道,嚴厲批判了FTC的做法。報道指出,這種做法並非是過渡時期的權宜之計,而是持極左政治觀點的民主黨官員為推行自己激進的反壟斷政策而耍的花招,這不僅不合乎FTC內部的規定,而且已經違反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根據Politico的報道,在發稿之前,FTC已經進行了20多次類似的“僵屍”投票。

由於FTC的各種決策經常會涉及企業,尤其是大企業的利益,因而這個“僵屍票”事件自然就引起了代表企業利益的美國商會的註意。

2021年12月2日,美國商會向FTC發了兩份函,其中一份要求其根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簡稱FOIA)的規定公開從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間,有喬普拉參與投票的相關決策記錄;另一份則要求FTC公開之前的其他“僵屍”投票情況。

不過,這兩個請求都很快就被FTC拒絕了,理由是這個請求對FTC造成了過於沉重的負擔。美國商會並不滿意這個回復,因此向總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了申訴,但總統法律顧問辦公室支持了FTC的意見。

美國商會認為,FTC和總統法律顧問辦公室完全是官官相護,違反了《信息自由法》的要求,因而請求法院下令要求FTC公開相應文件。

2. 對Illumina收購GRAIL的幹預

美國商會起訴FTC的第二個理由,是其拒絕公開Illumina收購GRAIL案中的執法細節,尤其是拒絕公開在此過程中與域外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信息溝通。

Illumina公司創立於1998年4月,是遺傳變異和生物學功能分析領域的優秀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供應商。作為行業巨頭,Illumina曾幾乎壟斷了整個基因測序市場。

GRAIL公司則是一家2016年成立的癌癥早期篩查公司,其創始人傑夫·哈勃(Jeff Huber)曾是谷歌的高級副總裁。

2014年時,哈勃加入了Illumina的董事會,並幫助Illumina完成了巨額融資。在擔任Illumina董事期間,哈勃看到了基因測序技術在健康領域的巨大應用前景,加之其妻子因癌癥不幸去世,於是就萌生了組建一家癌癥早期篩查公司的想法。Illumina方面非常支持哈勃的這個想法,並向其提供了1億美元的啟動資金。於是,GRAIL誕生了,而Illumina當然就成了其創立之初最大的股東。

由於GRAIL主打的癌癥早期篩查業務備受業界推崇,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後,就得到了廣大投資人的追捧。有了巨額資金的不斷註入,GRAIL就有了進行研發的資本。可以說,在科技行業眾多的新創公司中,GRAIL是最舍得下本錢的,其每年的研發費用就接近2億美元。當然,這些投入也沒有白費。隨著技術上的不斷突破,其估值也一路走高,很快就邁進了獨角獸的行列。到2020年時,其估值已經達到了71億美元。

本來,Illumina全力支持GRAIL的創辦,就是其為了推進基因測序技術應用所下的一步棋。因此,當看到GRAIL茁壯成長之後,Illumina歡喜不已。為了保證肥水不流外人田,Illumina決定在自己還能買得起的時候,趕緊把GRAIL重新買回來。

經過與GRAIL方面的短暫磋商,2020年9月21日,Illumina對外宣佈,將以80億美元對GRAIL進行收購。交易以現金+股票形式完成,其中35億美元為現金,剩餘45億美元將以Illumina普通股的形式交易。在收購完成後,Illumina將擁有合並後高達93%的股份,而GRAIL原有的其他股東則擁有剩餘7%的股份。

應該說,對於交易雙方來說,這都是一筆十分劃算的買賣。

從Illumina的角度看,GRAIL本身就是其的一個嘗試,由於當時對市場的判斷依然不清,所以僅僅投入了1億美元資金。現在,GRAIL已經以事實證明了癌癥早篩賽道的切實可行,趁這個時候把它買回來,盡管價格上稍微貴了一些,但相比於自己下場花費大量資金試錯,還是要劃算許多。

而從GRAIL的角度看,那比估值高出9億美元的溢價也可謂是相當有吸引力。加之在收購完成之後,GRAIL還將以子公司的形式獨立經營,那麼對於Illumina這位早期金主的邀約,又有什麼拒絕的理由呢?

俗話說,“兩廂情願,不上法院”,這個交易眼看就要成了,卻不料,由於FTC的插足,這個事情還是上了法院。

按照規定,這種金額高達數十億美元的並購案在交易之前都需要先接受FTC的調查,在確認沒有損害競爭的風險後,才能完成交易。

起初,Illumina和GRAIL都沒有對此表示擔憂。因為Illumina的主營業務是基因測序,而GRAIL的主營業務則是癌癥早篩,兩者之間是一個縱向關系,因而這次並購應該屬於縱向並購的范疇。從理論上看,縱向並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通常是利大於弊的,基於這一點,歷史上FTC對縱向並購申請也很少表示反對。

讓Illumina沒有料到的是,FTC罕見地叫停了這次收購,理由是這次收購可能會讓GRAIL的競爭對手在液體活檢市場上難以與其開展競爭,因而可能對市場的創新造成阻礙,並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在向Illumina和GRAIL傳達上述意見的同時,FTC向法院發起了訴訟,要求法院下達禁令阻止交易的進行(註:在美國,FTC並沒有權力直接禁止並購進行。如果它需要這麼做,必須向法院申請禁令。)

但令人困惑的是,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前,FTC就主動撤了訴。FTC並沒有給出這麼做的理由。美國商會在這次的起訴書中對此給出的解釋是,這或許是FTC已經認識到了在美國的法律框架下法院應該很難支持其請求,繼續把官司打下去隻能是自取其辱。

不過,正當Illumina為FTC撤訴而松了一口氣的時候,歐洲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卻意外卷入了進來,對這場交易展開了調查。最先是法國,然後是比利時、希臘、冰島、荷蘭和挪威,最後連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簡稱EC)也加入了進來。

這是非常不尋常的。一般來說,如果參與並購的企業在業務上涉及多個轄區,就需要向各轄區的監管機構進行申報,並接受它們的審查。但令人感到吊詭的是,Illumina和GRAIL並沒有在歐洲有相關的業務。

歐洲方面給出的解釋是,它們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歐盟合並條例》第22條。這一條的第1款規定:

“允許成員國對不屬於歐盟層面、但會影響單一市場內貿易、尤其可能嚴重影響提出請求的成員國境內競爭的合並提出審查要求。”

據此,歐盟方面認為,雖然Illumina和GRAIL現在還沒有在歐洲開展業務,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旦並購達成,其對行業造成的壟斷效應很可能會波及到歐洲,從而影響到歐洲消費者的利益。

這個反常的行為引發了外界的各種猜想。其中一種猜想是,FTC在背後操控這一切。

由於FTC和EC經常要就跨國的反壟斷問題進行溝通,因而有一套十分完善的聯系機制。在這種背景下,就有不少人認為FTC會通過這套聯系機制,要求歐盟介入調查,並利用歐盟在並購審查上比美國嚴格的特點來阻撓交易的進行。這個猜測看起來是非常荒謬的,但如果屬實,那麼FTC作為一個美國政府的機構,就存在著裡通外國,迫害美國企業的嫌疑。

於是,美國商會於今年2月4日向FTC發函,要求其公佈對EC及其他國家執法機構關於Illumina並購GRAIL的通信記錄。

4月14日,FTC的信息自由法部門給出了回復意見,稱找到了2582頁符合的相關記錄,其中的1009頁可以公開,而其餘的相關記錄,根據“顧問推論原則”(consultant corollary doctrine)可以被豁免公開義務(註:“顧問推論原則”是《信息自由法》中的一個說法。根據該法,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非機構方可以作為政府的顧問。這時,與他們的通信可以被認為是“機構內”的信息交換而被豁免公開。)

對於FTC給出的上述回復,美國商會顯然不是很滿意。在它看來,EC作為一個外國的政府機構,並不能被認定為是《信息自由法》所說的“非機構方”。因此,美國商會在起訴書中要求法院勒令FTC公開其所請求的相關文件。

3. 莉娜·可汗先前的任職狀況

美國商會起訴FTC的第三個理由是FTC拒絕公開其主席莉娜·可汗先前的任職狀況。如果說,美國商會的前面兩個訴由主要還是“對事”的,那麼這個訴由就完全是“對人”的了。

相比於FTC之前的歷任主席,莉娜·可汗的資歷可謂相當單薄。

她於1989年出生於倫敦,父母都是巴基斯坦人,11歲隨雙親移民到美國。在大學期間,其在威斯敏斯特學院學習政治理論。畢業後又進入耶魯法學院學習法律,並於2017年獲得博士。同年,其論文《亞馬遜的反壟斷悖論》(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在《耶魯法學雜志》(Yale Law Journal)上發表。

在論文中,她表達了鮮明的“新佈蘭代斯主義”觀點,要求對以亞馬遜為代表的科技巨頭采取嚴厲的反壟斷措施。這篇論文讓其在公眾當中名聲大噪。不過,她所主張的“新佈蘭代斯主義”在反壟斷學界並不是主流觀點,因而盡管其在公眾中的聲望很高,但學界對其的評價卻比較一般。

據說,當她去一家大學求職時,一位面試她的教授甚至當面批評她不懂反壟斷,她也沒有能如願獲得一份在大學的教職,而是進入了一家名為開放市場研究所(Open Markets Institute)的智庫。這家智庫由“新佈蘭代斯主義”的旗手、《新壟斷資本主義》的作者巴裡·林恩創辦,致力於傳播“新佈蘭代斯主義”的理念。

由於其觀點非常不討大企業喜歡,所以這個機構獲得的贊助一直很少,經濟狀況並不樂觀。很顯然,對於可汗這樣一位畢業於全美排名第一的法學院的博士,進入這樣一家機構多少有些明珠暗投的意思。

但在僅僅一年之後,可汗的命運就發生了轉變。

當年,時任總統特朗普批準了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的提名,任命羅希特·喬普拉出任FTC的委員。作為一名持左翼政治傾向的民主黨人,喬普拉一直主張對大型科技企業的力量進行限制,尤其是對它們搜集和濫用用戶數據的行為進行打擊。他讀過可汗的論文,對其非常賞識,因而就邀請其擔任自己的法律顧問(Legal Fellow),可汗也由此開始直接接觸到了美國反壟斷的核心層。

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可汗的職業生涯就一路“開掛”,僅僅三年之後,就被拜登總統任命為了FTC主席,年僅32歲就成為了一名“正部級”幹部。

有意思的是,關於可汗在FTC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究竟做了什麼,外界卻一直少有報道,可汗本人對此也是諱莫如深。

事實上,“法律顧問”這個位置並非是FTC體系內的職務,而是喬普拉專門為可汗設立的一個臨時職位,其工資也不由FTC支付——用更通俗的語言說,當時的可汗就是喬普拉雇傭的一個“臨時工”。在這種情況下,她在工作的過程中,很可能會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例如違規接觸一些機密信息、違規進行某些操作等。此外,由於可汗的薪酬並不是來自於FTC,而是來自於贊助,因此在贊助的背後,就可能有某些利益關系的糾纏。

為了了解可汗在擔任FTC法律顧問期間的工作情況,美國商會於今年的2月4日向FTC發函,要求公開可汗擔任FTC法律顧問時期的身份和授權信息,以及對此進行批準的記錄。此外,商會還要求公開FTC委員辦公室內法律顧問項目的創建、授權和資助的相關記錄。不過,這個信息公開要求也被FTC拒絕了。

理由是,這項請求“要求需要搜索、收集和適當審查大量單獨和不同的記錄”,因而按照《信息自由法》的相關條款,可以對這些信息進行“延期公開”。

美國商會對FTC的回復很不滿意。在商會看來,自己要求公開的文件非常明確,FTC提出的延期公開並無依據。

二、訴訟戰背後的博弈

作為美國企業的代表,美國商會和FTC之間的矛盾可謂是由來已久。尤其是崇尚“新佈蘭代斯主義”的可汗執掌FTC,並開始推行激進的反壟斷政策之後,兩者的沖突更是逐步公開化。

例如,在FTC起訴Illumina,以及FTC堅持重新起訴臉書之後,美國商會都曾在媒體上公開表達過對FTC的指責,痛批它是在“對美國的商業界開戰”。不過,在此次訴訟之前,雙方的沖突還是僅僅局限於口水戰的層面。這一方面可能是因為雙方並不想徹底吵翻,另一方面則可能是因為美國商會方面並沒有掌握到足以反擊FTC的實錘。

誠然,作為現任的FTC主席,可汗對大企業的態度十分不友好,甚至可能是有所敵意的。對於這一點,先前FTC要對亞馬遜展開調查時,貝佐斯就提出過質疑,認為她會將各種偏見夾雜在調查過程中,從而影響調查的客觀公正性。但是,這些質疑並沒有實際的證據作為支撐。一些與可汗有相同政治傾向的民主黨議員甚至指責那些質疑可汗公正性的言論是徹底的陰謀論。

對於可汗及其主導下的FTC的反對者來說,這確實是個問題。由於他們根本無法確切掌握FTC內部決策的詳細過程,以及可汗等關鍵人物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所以即使懷疑現在的FTC對特定的企業有偏見,也不能作實這個論斷,因而也就不可能對其展開有力的反擊。如果抨擊過度,那反倒會讓FTC方面抓住把柄。

從這個角度看,這一次美國商會從《信息自由法》切入,利用司法手段要求FTC公開相關信息確實可以稱得上是一步妙棋。既然現在無法對FTC下手主要是由於不能掌握FTC決策的細節,那麼就讓FTC自己把這些事情公開好了。

在美國的政治傳統下,政府部門公開自己的信息,接受公眾監督是一項重要的義務。在美國建國之初,托馬斯·傑斐遜就曾說過“信息之於民主,猶如貨幣之於經濟”,強調了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早在1789年,美國國會就制定了《管家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統一出版物上公開政務信息。而到了1967年,美國政府更是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進行了完整的規定。

根據這個法律,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公民隱私、商業秘密等原因可以豁免公開的信息外,其他的政務信息都應該公開。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公開相應的信息,如果政府部門決定不公開,那就必須說明理由。

根據這一條規定,反對者們就可以通過不斷的申請政務公開,以此來了解FTC的決策細節。如果FTC積極配合公開,那就可以基於披露的信息來制定相關對策。而如果FTC對某些信息拒不公開,那就可以反過來說明這些信息背後隱藏著一些問題。

這時,反對者們一方面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來對FTC施壓,另一方面則可以通過司法的手段來強制FTC公開信息,從中找到一些“實錘”。

隻要我們檢索一下有關美國商會要求FTC公開信息的報道,就會發現商會曾經在很多問題上都要求過信息公開。例如,根據Politico網站去年12月初的報道FTC一下子拒絕了美國商會37項信息公開申請中的35項。由此可見,商會對於FTC的信息公開申請累計起來可能高達數十,甚至數百項。而這次訴訟中涉及到的三項內容,應該是從眾多申請中精挑細選出來,最有針對性,也最有可能找出問題的。

事實上,無論是投票狀況,與EC等域外機構的溝通狀況,還是莉娜·可汗的履歷狀況,都很難說是會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從直覺上看,要求這些信息的公開應該是不會存在任何障礙的。尤其是像莉娜·可汗的履歷這種問題,不僅本來就應該公開,而且從技術上也沒有任何公開的難度。但FTC竟然拒不公開這些信息,那基本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從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拜登政府的首席反壟斷大將,可汗在政治經驗上確實存在著很多不足。對於一位初入政壇的年輕人,有時為了完成目的,很可能會采取一些灰色的做法——尤其是像可汗這樣堅定的“新佈蘭代斯主義者”,由於心中已經認定了自己所從事的事業是正義的、高尚的,所以為了達到目的,可能會采取不合規方式。

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之下,類似用“僵屍票”來通過某些重要決議,或者通過聯系域外執法機構來阻止某項自己認為應該阻止的並購,這些在老練政客看來絕對不可觸摸的高壓線,很可能會被他們視為是達成自己高尚目的的捷徑。殊不知,在他們一步步接近自己目標的時候,很可能中了他人的圈套。

盡管到現在為止,FTC方面還沒有對美國商會的起訴作出正式的回應。但綜合各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FTC輸掉這場官司的概率應該還是不小的。如果FTC在法院的要求之下不得不公開那些信息,並且這些信息當中確實包含了一些敏感的信息,那麼FTC與其反對的大企業之間的攻守之勢就可能發生根本性的逆轉。

三、飛向太陽的伊卡洛斯

記得莉娜·可汗剛被任命為FTC主席時,國內外很多媒體都做了相關報道。其中大部分的報道認為,她很可能會徹底改變美國反壟斷的現狀,從而真正“馴服”那些大企業。

對於這個判斷,我一直表示懷疑:

一方面,從流程上看,美國的反壟斷執法是先由FTC發動調查,在掌握證據之後再向法院起訴。最終是否對反壟斷行為進行幹預,還是要由法官說了算。雖然現在“新佈蘭代斯主義”的思想已經控制了FTC,但在法院層面,其影響力卻甚少。

美國現在的大量法官都是讀著伯克、波斯納等“芝加哥學派”學者的教科書、學著芝加哥式的案例分析邏輯長大的,如果他們的觀點不改變,那麼“新佈蘭代斯主義”要想在司法戰場上取得勝利就會很困難。

這一點,從去年FTC訴臉書被駁回就可以看得很清楚。當時,FTC在訴狀當中說的是一大通“新佈蘭代斯主義”的新理論,但法官在判詞裡面援引的還是Aspen案等經典案例,可謂“你說你的,我判我的”。

另一方面,在FTC內部,以莉娜·可汗的資歷也很難整合全部的力量。

如前所述,從FTC的架構上看,其負責決策的是委員會的幾名委員,所有大事要委員投票決定。而在作出決策之後,各種具體的執行則需要依靠技術官員。因此,如果要想徹底整合FTC的力量,其主席就必須能夠在決策環節進行妥善的協調,有效說服其他的委員,在執行環節對下屬進行有效的領導。要滿足這一切,主席就必須是一名德高望重的人,而可汗顯然不是這樣一個人選。

之前有媒體讓我形容一下可汗,我一時沒有想到合適的比喻。直到前幾天,我看到了國外媒體對她的一份報道,其中有一個比喻,我覺得挺合適的。這個報道說:

莉娜·可汗就像是希臘神話中的伊卡洛斯,她身上少數族裔、年輕女性的標簽,以及高舉的反對壟斷企業的大旗,讓她就像插上了一對金色的翅膀。但是,神話中伊卡洛斯的翅膀實際上是蠟做的,當他飛向太陽的時候,這對翅膀會被烤化,他也會從天上跌落下來。

我想,可汗的事業,大約也會是這樣一個軌跡。

講到這兒,或許有人會為拜登嘆息,擔心可汗可能會誤了他收拾壟斷企業的全盤計劃。在我個人看來,這恐怕是多慮了。

事實上,從2020年的大選可以看出,大型企業,尤其是科技巨頭是讓拜登能夠戰勝特朗普,奪取總統寶座的決定性力量。對於這樣掌握巨大經濟和政治資源,又有“擁立”之功的企業,拜登會真的要反它們嗎?尤其是在中期選舉臨近,自己支持率又堪憂的現在。

但是,迫於廣大選民對巨頭的不滿,以及民主黨內人數眾多的激進派的壓力,拜登又不得不對巨頭們開戰。又要反壟斷,但反壟斷又不能真的成,雷聲必須要大,但雨點卻必須要小,火候必須拿捏好。怎麼才能做到這一點呢?那任用一個像莉娜·可汗這樣的人當FTC主席,或許就是拜登的最優解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真正老謀深算的還是拜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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