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娛明星在出現不當行為的時候,其代言的各大商業品牌基本上都會第一時間選擇與其解約,而各個商業品牌之所以能夠在第一時間與體娛明星撇清關系,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商業代言合同上的“道德條款”。
本文將從“道德條款”的含義、必要性、法律依據、法律後果及應用等方面對體娛明星代言合同中的“道德條款”展開分析,從而將“道德條款”更好的應用到體育商業活動中,為品牌方和體娛明星提供相應的指引。
什麼是道德條款?
“道德條款”是品牌方與體娛明星簽約商業代言合同之時關於違約責任的一種約定,也就是當出現因體娛明星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品牌方聲譽減損、營收減少等實際損害品牌方利益的情形,品牌方有向不當行為人追索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道德條款”的本質是將品牌代言人的社會道德與品牌方利益相捆綁,通過約束品牌代言人的行為,將品牌方的利益置於可控范圍之內,減少甚至避免對品牌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隨著現代媒體的發展,公眾人物的一言一行都在不斷被放大,尤其是社會影響力與商業代言市場較火的體娛明星,他們的日常生活可以說時時刻刻都被公眾放在放大鏡之下觀察,公眾形象的塌房可能往往隻需要一個行為,甚至一句話。所以“道德條款”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給予品牌方的商業利益保護。
哪些行為可能觸發“道德條款”?
第一,刑事犯罪是對體娛明星個人以及品牌方產生負面影響最大的個人行為,刑事犯罪是體娛公眾人物所能夠對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法制建設產生破壞最為嚴重的一種方式。不論是體育圈,還是娛樂圈都有非常典型的例子,比如吳某、李某。這些公眾人物在出現犯罪行為後,他們合作的品牌全部宣佈了與其中止一切合作,在接受完法律的審判與嚴懲之後,同時也將面臨著巨額的經濟賠付。
第二,公眾人物的不正當言論也會引發人設崩塌,觸發“道德條款”。在互聯網高度發達以及信息爆炸的時代,公眾人物的一句不合時宜的言語就可能給自身招致不可逆的負面影響。
第三,情感與家庭糾紛,在整個職業體育發展史上,也有不少的傳奇運動員在這方面栽了跟頭,在國內外都有非常典型的案例,比如出軌、成為第三者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感情糾紛。
第四,興奮劑事件,興奮劑作為競技體育中的一大禁忌,極大得背離了競技體育精神以及公平競賽的原則,一直以來是公眾所唾棄的行為。
“道德條款”的法律依據
流量至上的年代,不論是體育明星,還是娛樂明星,明星自身所附帶的高流量給品牌方帶來了高收益、高關註度,一旦明星出現“塌房”,對於品牌方而言,同時也伴隨著巨大商業風險。
2021年9月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發佈的廣電辦發〔2021〕267號通知,第一條規定:
“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廣播電視機構和網絡視聽平台在節目演員和嘉賓選用上要嚴格把關,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政治立場不正確、與黨和國家離心離德的人員堅決不用;違反法律法規、沖擊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人員堅決不用;違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員堅決不用。”
事實上,與道德條款相關的規定不僅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也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明確的履行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情形: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品牌方選擇與代言人暫停或終止合作,往往就是約定解除。
如果訂立合同時品牌方與體娛明星之間沒有約定“道德條款”,也不意味著品牌方要吃啞巴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其中第四款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毫無疑問,品牌方支付巨額的經濟支出簽約體娛明星,就是為了借助代言人的社會正面的影響力,來提升品牌價值,以此達到增加營收的目的。品牌方如能證明藝人的不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使得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則品牌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行使合同解除權法律後果
品牌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事先通知藝人一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藝人一方時即解除。如果品牌方一方未通知藝人一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藝人一方時,雙方合同即解除。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品牌方有權要求合同違約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針對代言品牌的“違約條款”
事實上,明星的不當行為必然會使得品牌遭受損失,品牌方在簽訂合同時註重“道德條款”不僅可以有效挽回損失,也可以更快的拯救品牌形象。同樣的,明星也可以在與品牌簽訂合同時加入“違約條款”,從而在品牌出現任何輿論危機時,更好的全身而退。
2021年10月29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通告,該指引適用於知名文藝工作者、知名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絡紅人等在某個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及團體(社會通俗稱謂明星),在商業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代言行為。
《指引》第十三條規定:
“代言商業廣告期間,明星應對所代言企業及代言商品或服務予以跟蹤關註,如代言企業出現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代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時,應及時核實評估後,視情采取解除代言合同、發表個人聲明等補救措施。代言商業廣告期間,明星如出現不當言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偷稅漏稅、涉嫌犯罪等較大負面事件,繼續代言易造成更大社會不良影響,應主動協商代言企業解除代言合同、停止廣告代言。”
道德條款必不可少,合同各方實現共贏才是目的
“道德條款”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品牌方在特殊時期的經濟損失,以及挽救因合作代言人不當言行所蒙灰的品牌形象,但不論站在品牌商,還是代言人的角度上,“道德條款”的觸發對於雙方來講都無法實現共贏。
建議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做到以下幾點:
1.雙方團隊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做好對合同相對方的背景調查,包括品牌方所屬公司的創始人、股東行為,體娛明星所屬公司的創始人、股東行為以及體娛明星的個人過往行為。
2.雙方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的陳述和保證,比如各方保證自身及關聯股東、高管沒有觸發道德條款的不當言行。
3.在合同中設置相應的賠償機制,要求各方責任主體對其不當行為而帶來的損害進行相應的賠償,也可以選擇留置一定比例代言費或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以擔保陳述和保證的真實性。
總之,對於體娛明星來說,正確認識“道德條款”有利於指引自身言行,畢竟代言費在手,如果德不配位,面臨的不僅是合同解除和巨額賠償,更重要的是個人前途的喪失和輿論的反噬。對於品牌方來說,踏實做好產品,做好風險防范,和代言人實現雙贏才是簽訂商業代言合同的初衷。